(济)食药监食罚〔2017〕01011号 |
张兴鹏(济南历下鱼尚鲜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
张兴鹏(济南历下鱼尚鲜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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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0260051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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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43.6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
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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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2017-8-25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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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70100 |
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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