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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期 总第27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访问次数: 字体: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市餐饮服务单位5批次产品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天桥区羊掌门火锅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鲜羊肉

购进日期:2017927

不合格问题:检出克伦特罗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食药监稽餐罚〔201705013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餐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天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

辖区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单位在得知采购使用的生鲜羊肉不合格后立即停止了散装羊肉的采购和使用。

二、济南市长清区顶顶鲜菜馆莲台山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牛肉片

购进日期:2017929

不合格问题:检出克伦特罗

(二)行政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该酒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牛肉片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食药环侦查中队。

三、高新区舜华韩之韩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牛肉

购进日期:2017824

不合格问题:检出克伦特罗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餐厅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辖区监管局要求,该餐厅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餐厅已完成整改。

四、商河县新东方小海鲜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蛋

购进日期:2017926

不合格问题:检出氟苯尼考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商河)食药监食罚〔201701016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

经该单位自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鸡蛋是从养殖户张富华处购进,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单位表示以后购进产品加强索证索票、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五、济南市历城区二娃烧烤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羊肉片

购进日期:2017929

不合格问题:检出克伦特罗

(二)行政处罚情况

辖区执法人员去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已无任何门店字号、玻璃门上锁并贴有“吉房出租”等信息,未看到任何餐饮加工设施。执法人员随后多次拨打当事人电话联系,均未取得联系。后经电话咨询房屋出租方,出租方表示也无当事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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