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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行社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食药监餐饮〔2016〕182号
信息来源:餐饮食品服务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6-12-12 访问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服务业促进局,各旅行社:

    为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全面加强旅行社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旅行社团餐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旅行社团餐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
    1.旅行社团餐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旅行社团餐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信息。

  3.旅行社团餐提供者接待游客应与自身供餐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接待。

  4.旅行社团餐提供者单日单次接待旅游团体用餐超过30人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

  二、严格落实旅行社的食品安全责任

  1.旅行社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调查。

  2.旅行社安排团餐时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

  3.旅行社单日单团单次安排旅游团体用餐超过30人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三、切实落实相关责任,查处违法行为

  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行社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旅行社及旅行社团餐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

  2.各旅游主管部门要将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用餐的食品安全情况纳入旅行社分等定级管理考评和行业自律监管范围。

  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旅行社团餐的登记和抽查工作,积极创新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措施,提升监管水平,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365娱乐游戏    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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