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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方案
济食药监餐饮〔2015〕13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02 访问次数: 字体:

为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羊肉和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假羊肉”流向餐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5121日—2016229日,为期三个月。

二、专项行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15121日—1220日)

1.逐户分发《通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畜牧兽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简称《通告》)。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通告》宣传,对辖区内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中宣传,指导落实执行《通告》要求,督促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落实主体责任。要将《通告》分发给屠宰及生产经营企业(业户),督促其在醒目位置张贴,引导自觉遵守《通告》要求。

2.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经营企业(业户)对照《通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屠宰主体要主动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规范羊肉及其制品进货渠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建立全程索证索票、发现问题追溯源头的可追溯机制;火锅店、烧烤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二)集中检查、整治和打击阶段(20151221日—2016220日)

1.组织专项检查。全面开展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严查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通告》的行为。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羊等行为。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羊肉制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掺假掺杂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等行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购进、储存和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及掺假掺杂等不合格羊肉及其制品等行为。餐饮环节重点检查火锅店、烧烤店、自助餐等餐饮单位是否存在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其他肉类(含混合肉)冒充羊肉等行为。监督抽检重点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外包装粗糙或产品标示不清、直观判断符合假劣和有毒有害特征的羊肉及其产品开展抽样检测(抽检方案另行印发)。专项检查要全环节联动,在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向上溯源,直至追到生产加工和屠宰源头。

2.打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将辖区范围内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冷库)、运输、餐饮企业(业户)等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屠宰、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监管;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的原则,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凡是涉嫌犯罪和违反《食品安全法》依法应予行政拘留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结合“利剑Ⅱ号”行动开展集中打击,围绕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制售羊肉及其制品、制售掺假掺杂羊肉制品、以其他肉类冒充羊肉等打击重点,深入追查当前在侦、在控涉案线索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进行侦办,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3条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拘留;对发现的重大、带有“潜规则”性质的食品犯罪线索,要强化大案攻坚意识,集中优势警力,深入分析研判,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环节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个案突破、整体推进,一地突破、全省联查的办案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切实提高打击效能。各级公安机关发现的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要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6221日—229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梳理典型案例,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对下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县(市)区针对性强、效果好、打击成效明显的经验做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将通过各种形式在全市进行推广并上报上级部门,探索建立完善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力促全市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切实提升。

三、专项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是近期一项重点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严查严惩,注重实效。本次专项行动,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属地责任,划片包干,统一行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协调,统一部署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切实落实到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畜牧兽医局联合建立工作月调度制度,根据调度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和工作情况通报。20151216日、2016115日各县(市)区将各环节专项行动情况(含工作进度、措施、抽检的文字材料和附件15)分别报送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畜牧兽医局各环节联系人,并于2016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二)推动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作用,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引导社会各方共同监督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积极为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及时公布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典型案例,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声势和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及突发事件,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联系人:

屠宰环节:杜文兵,电话:67819206,邮箱:jcddjck@163.com;

生产加工环节:赵勇,电话:66603671,邮箱:spsc@jnfda.gov.cn;

流通环节:王玲,电话:66603670,邮箱:jnsfda@126.com;

餐饮环节:耿琳琳,电话:66603617,邮箱:jnfda@163.com;

犯罪侦查:于俊彦,电话:85089754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

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2屠宰监管环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

行动调度统计表

3.生产加工监管环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

专项行动调度统计表

4流通监管环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调度统计表

5餐饮监管环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调度统计表

6.犯罪侦查环节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调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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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2015122日     

 

   

    附件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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